记者9月11日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儋州市政府在一起行政案件中终审败诉后,主动将赔偿款和执行费汇入法院代管款账户,维护了诚信政府的形象。
2006年2月10日,儋州市政府工作人员发现龙山糖厂在未经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市自行开榨制糖,当即扣押两部压榨机,但未给龙山糖厂开具扣押清单。龙山糖厂不服,向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2006年12月3日作出行政赔偿判决,认定龙山糖厂购置的两部压榨机属合法财产,确认儋州市政府扣押行为违法,应返还龙山糖厂扣押的两部压榨机。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扣押的两部压榨机已灭失无法进行评估,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可另行起诉。
2016年9月12日,龙山糖厂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经审理认为,儋州市政府未妥善保管扣押物,致原告的两部压榨机遗失,应当赔偿损失,遂判决儋州市政府向龙山糖厂赔偿8万元。儋州市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7年8月30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向儋州市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9月4日,儋州市政府主动将赔偿款8万元与执行费1100元,共计8.11万元汇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管款账户。
原标题:终审败诉后儋州市政府主动给付赔偿款和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