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下午,经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殷娟多次调解,备受关注的大学生在实习工地受伤引发的纠纷案件终于达成协议,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同意在3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蒋某宇支付现金80万元人民币。
2014年5月,在四川一家技术院校土木工程系读大二的学生蒋某宇来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实习,实习期一年。蒋某宇实习期间担任的职务是安全员,主要负责在施工工地对回填土方的外来车辆进行验收、指挥、签字并给车辆开具发票。
2014年12月底,蒋某宇在工地上被回填土方的施工车辆在倒车时碾轧受伤,导致右腿高位截肢,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事故经交警认定,施工车辆负主要责任。2015年1月11日蒋昊宇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口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蒋某宇所受伤害为工伤。建设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虽然被确认是工伤,但建设公司并未为蒋某宇购买社保,且拒不赔偿,蒋某宇后续治疗复健需要大量费用,很快捉襟见肘,无奈只好将建设公司及其总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告到秀英法院,要求支付伤残补偿金、安装义肢费用等200万余元。
二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要112万余元的义肢费用过高,要求鉴定。此时,原告蒋某宇因后续医疗已经耗尽了家中积蓄,急需资金复健,等不及做鉴定。
秀英法院民一庭庭长殷娟考虑到双方情况,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沟通,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80万元,如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三日内不支付,则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万元。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蒋某宇愿意,还可以回到该公司继续就业。
法官说法:《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该条明确规定实习学生在受到事故伤害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费用,说明将实习学生和被雇(聘)用退休人员、进行勤工助学的学生一同纳入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内,体现了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均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蒋某宇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