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电工胡某以及胡某某在下班时,发现一辆挂着钥匙的电动车,见财起意的两人便把车盗走,日前,两人被秀英法院分别判刑。
2017年3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从海口市秀英区长天路某工地下班时,发现被害人符某某停放在工地门口路边的一辆深红色梦绿牌电动车上挂着钥匙,二人遂合谋盗窃,由胡某某望风,胡某骑上电动车,将车盗走。被害人符某某下班发现电动车被盗后,查看监控发现系胡某、胡某某所为。后经工地相关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某于当日19时30分许将车送回某工地。期间工地保安报警,胡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盗窃事实。2017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盗窃事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9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电动车已发还符某某。
秀英区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对胡某、胡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