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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挠陵水一工地施工造成380多万元损失 参与人员获刑

时间:2017-09-15

近日,海南一中院二审审结一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上诉人陈某云、陈某丰、吴某连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不等,海南一中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据悉,2016年3月4日至3月7日,陈某云以中铁十六局在陵水县黎安镇大墩村委会文黎景观大道延伸线尖岭段工地施工造成其家承包的自来水厂水管、电线损坏为由,组织陈某美、陈某强和陈某王等人到尖岭段工地以阻挠施工的方式向中铁十六局索要高额赔偿,经黎安镇政府多次协调未果。

同年3月20日、3月29日、4月4日至5月2日期间,陈某云、陈某丰、吴某连、吴某等人又以中铁十六局施工征用土地未支付村民土地补偿款为由,组织许某存、李某明、陈某美、李某玉、许某娣、黄某雪、陈某强、李某池、谢某弟、陈某王等几十名村民到中铁十六局尖岭段工地以言语制止、阻挡机械设备、搭棚驻守等方式阻止建设单位施工。期间,村民分工明确,由许某存负责到村里宣传让村民到施工现场阻挠,李某明、陈某美、李某玉、黄某雪等人以敲锣的方式召集村民聚众阻挠。

5月2日,陵水县委领导到中铁十六局尖岭段施工现场听取大墩村民诉求,要求村民停止其不当行为,以合法途径解决问题。5月4日,吴某、陈某丰、吴某连等人联名向陵水县政府提出“二十二条诉求”,要求政府解决大墩村土地赔偿、房屋分配以及陵水大墩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墩搅拌站)账目亏损等二十二项问题。陵水县政府将村民提出的诉求转交至县纪委调查。在陵水县政府受理“二十二条诉求”期间,上诉人陈某云、陈某丰、吴某连、吴某以大墩搅拌站未给村民分红为由,于6月7日至7月19日期间,再一次组织许某存、李某明、陈某美、李某玉等20多名村民以围堵大门、阻拦搅拌车通行、搭棚驻守等方式阻止该公司生产经营。

经县纪委调查,中铁十六局征用土地已支付土地补偿款,不存在村民未领到补偿款的问题。6月8日,县纪委在信访局对吴某、陈某丰等人提出的“二十二条诉求”进行答复。吴某等人不满县政府对“二十二条诉求”的答复,于6月16日继续组织村民对中铁十六局尖岭段工地进行阻挠。陵水县纪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7月5日、7月8日,召开反馈会再次对吴琼、陈云丰等人提出的“二十二条诉求”进行答复。依然没有解决问题,村民仍继续对中铁十六局、大墩民星搅拌站进行阻工,一直持续至7月19日。

据了解,2016年3月4日至7月19日期间,中铁十六局、大墩搅拌站因村民无理阻挠不能正常施工、生产经营。经鉴定,中铁十六局尖岭段工地在此期间损失共计人民币3769041元。大墩搅拌站损失人民币3901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云、吴某、陈某丰、吴某连分别以中铁十六局未发放土地补偿款,大墩搅拌站未给村民分红为由,先后组织许某存、李某明、陈某美、李某玉、许某娣、黄某雪、陈某强、李某池等人以言语制止、阻挡机械设备、搭棚驻守、围堵大门等方式阻工、生产,致使上述公司不能正常施工、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陈某云、吴某、吴某连、陈某丰是首要分子,被告人许某存、李某明、陈某美、李某玉、许某娣、黄某雪、陈某强、李某池是积极参加者。在积极参加者的人员中许某存作用相对较大,陈某强、李某池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许某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存、李某明、陈某美、李某玉、许某娣、黄某雪、陈某强、李某池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陈某丰、吴某连也当庭表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陈某丰、吴某连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许某存、李某明、陈某美、李某玉、许某娣、黄某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陈某强、李某池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云、陈某丰、吴某连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陈某云、陈某丰、吴某连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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