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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在文昌非法毁地开挖鱼塘 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时间:2017-09-27

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决一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25.07亩,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2010年3月,浙江男子马某准备在文昌市冯坡镇租地开展淡水养殖,经坡门市村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同意,同年3月22日马某与坡门市村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了该村位于大溪坡的集体土地44亩用于水产养殖,坡门市村村民小组所在的蛟龙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上盖章认可,冯坡镇国土所在该合同上作出“该宗地权属明确,界地四至清楚,无异议”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同年4月23日,马某与文昌市翁田镇三富堆村村民小组签订《合同书》,租赁该村与坡门市村接壤处的插花田地15亩用于淡水养殖。

2010年7月份,马某在租赁的上述土地上开挖鱼塘。同年9月6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派员到现场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随后又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作出限期20天内改正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殖的行为,恢复占用挖塘的36.55亩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并处以28.28万元的罚款的决定。马某以经济困难、冯坡镇国土所已盖章等理由,不予执行,文昌市国土资源环境局于2011年7月18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17日,文昌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5年4月22日,文昌市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2015年12月18日,马某到文昌市公安局投案。

经鉴定:马某非法开挖区域耕地面积占25.07亩,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25.07亩,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毁地挖鱼塘构成犯罪浙江男子被判缓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通讯员张余武)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决一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25.07亩,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2010年3月,浙江男子马某准备在文昌市冯坡镇租地开展淡水养殖,经坡门市村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同意,同年3月22日马某与坡门市村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了该村位于大溪坡的集体土地44亩用于水产养殖,坡门市村村民小组所在的蛟龙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上盖章认可,冯坡镇国土所在该合同上作出“该宗地权属明确,界地四至清楚,无异议”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同年4月23日,马某与文昌市翁田镇三富堆村村民小组签订《合同书》,租赁该村与坡门市村接壤处的插花田地15亩用于淡水养殖。

2010年7月份,马某在租赁的上述土地上开挖鱼塘。同年9月6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派员到现场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随后又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作出限期20天内改正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殖的行为,恢复占用挖塘的36.55亩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并处以28.28万元的罚款的决定。马某以经济困难、冯坡镇国土所已盖章等理由,不予执行,文昌市国土资源环境局于2011年7月18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17日,文昌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5年4月22日,文昌市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2015年12月18日,马某到文昌市公安局投案。

经鉴定:马某非法开挖区域耕地面积占25.07亩,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25.07亩,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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