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一中院二审审结一件盗窃案件,乐东男子吉某曾因抢劫被判刑十五年,出狱后不满两年,又窜到琼中县中平镇盗窃珠宝店价值13万余元的金银饰品,构成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海南一中院二审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吉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3日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2016年7月13日,吉某驾驶一辆红色铃木王摩托车从屯昌县乌坡镇来到琼中县中平镇实施盗窃,到中平镇将摩托车藏好后便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吉某在被害人吴某家里经营的珠宝店后墙处发现一楼工具房的窗户未上锁,便从吴某家后墙处攀爬进入吴某家后院,打开未上锁的窗户进入一楼工具房内,拨掉工具房里的监控视频电源,接着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刀割断工具房通往厨房窗户上的三条铝合金防盗网,从被割开的防盗网钻入厨房,经厨房进入珠宝店营业大厅,将柜台里的部分金银饰品及玉饰品盗走。
当日,吉某被民警抓获,其盗得的金银饰品被全部缴获,并已发还被害人吴某。经鉴定,被盗的足金、足银、925银、925银合成立方氧化锆饰品价值总计为131548.0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吉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本案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同时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
一审判决后,吉某以对其处罚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吉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吉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依法驳回吉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