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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喝“老爸茶”不忘“老本行”贩卖毒品获刑1年6个月

时间:2017-10-11

海口男子林某外出喝“老爸茶”还不忘重操“老本行”,因贩卖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林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2017年4月4日,林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某路某老爸茶店和朋友喝茶,期间接到林某杰的微信,询问有没有东西。林某表示带了一点在身上,自己和朋友在龙华区某路某老爸茶店喝茶,可能不方便。林某杰表示“很近呐,我就在你老爸茶店附近的川菜馆”。随后,林某来到附近的川菜馆,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林某杰。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林某处缴获人民币300元和手机一部;从林某杰处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2克)。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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