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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大盗”跨省盗窃价值150多万元首饰双双获刑

时间:2017-10-13

身着雨衣,戴着帽子、口罩和手套,贵州男子卢某、黄某等几名“黄金大盗”全副武装后,撬开海南乐东县黄流镇一家金店的防盗门,将价值150多万元的首饰盗走。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卢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15年,卢某在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打工期间,发现一家金店的商品夜间留存于柜台,且无人看守,遂产生盗窃之意。2016年春节期间,卢某回到贵州省铜仁市,便将该金店存在安全疏漏之事告知黄某。之后,卢某邀黄某一同前往黄流镇查看金店状况,认为时机不成熟并未下手,然后返回贵州。2016年6月,卢某再次找黄某商量盗窃一事,在黄某的推荐下,吴某(另案处理)加入,并一起商议了分工等具体细节。

2016年6月17日,卢某、黄某与吴某三人携带作案工具从铜仁市来到乐东县利国镇。当晚,三人携带作案工具乘坐客运三轮车来到黄流镇,在该镇上的舞厅喝酒,等待时机作案。6月18日凌晨1时许,三人步行到金店后门,全副伪装后,由卢某望风,黄某、吴某使用作案工具打开金店的防盗门,进入金店撬开柜台,将柜台中的手镯、项链、戒指等首饰装入袋子中,随后,卢某也到店内帮忙一起盗走首饰。三人得手后逃离现场,分别携带赃物分头回到贵州省,在铜仁市汇合后进行分赃。

经清点及价格鉴定,被盗的首饰中,千足金4863.35克,价值1400644.80元;足金340克,价值96220元;铂金88.31克,价值26493元,彩金项链10条,销售价格8480元。

2016年7月20日、8月5日,公安民警在贵州省铜仁市分别将卢某、黄某抓获。卢某到案后,带领民警起获重约1215克的赃物,并于2016年12月6日将该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涂某。

经查,2006年9月19日,黄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5日,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5月12日刑满释放。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卢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共计1531837.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卢某、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卢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从轻处罚。卢某协助起获部分盗窃所得财物,减少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卢某、黄某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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