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背着债务办离婚 离婚之后双双成被告
两审法院判决两人共同偿还男方姑姑1.8万元
吴蓉在去年离婚。但是,因为前夫姑姑的一笔债务问题,她和前夫一起成为被告。
吴蓉和丈夫符伟是在2012年登记结婚的。2016年,两人到法院诉讼离婚。离婚时,符伟表示夫妻俩有共同债务,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最后,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对符伟所称的夫妻共同债务未予采信。
2016年,符伟的姑姑符红曾以追讨借款起诉符伟及吴蓉,后又以补足证据为由撤回起诉。2017年,符红再次将侄子符伟、前侄媳妇吴蓉起诉到儋州法院,要求两人偿还债务69300元。符红及符伟姑侄俩表示,符伟一家婚后经济困难,后来又到上海治病,因为治病需要,符伟先后3次向在上海开公司的姑姑符红借款,其中2次为现金,1次为转账18000元到吴蓉账户,符伟出具了69300元的借条。符红认为,这些钱是符伟、吴蓉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
符伟认可其姑姑的说法,并表示吴蓉及其家人对这些借款是知情且同意的。符红姑侄俩的说法遭到吴蓉的否认,吴蓉辩称这是符红与符伟姑侄俩串通的,根本没有借款一事。至于1.8万元的汇款,她也予以否认,称该款项是符红给符伟父亲盖房子的。
曾经的夫妻各执一词,官司也从儋州法院打到了省二中院。两审法院认为,符红主张的69300元债务,其中的18000元系银行转账至吴蓉玲名下的银行账户,虽然符伟出具的借条中没有吴蓉的签名,吴蓉也辩称该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可该笔1.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剩余的51300元借条只有符伟的签名,没有吴蓉的签名,结合符红与符伟的亲属关系,持有欠条提起起诉又撤诉与常理不符,以及缺乏在儋州现金交付的佐证,法院不予认可。
儋州法院判决符伟与吴蓉偿还符红1.8万元,驳回符红其他诉讼请求。符红上诉后,省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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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离婚前,夫妻俩有一笔19万元的债权。离婚时,约定债权人为丈夫。可是,在起诉欠债人后,这对曾经的夫妻却争着要这笔债权。近日,海南一中院赔偿办成功调解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郑丽与王强于2012年结婚,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作出明确约定。陈娇与郑丽系幼儿园合伙人关系,在郑丽和王强还是夫妻的时候,陈娇向他们借款19万元,并写下借条,借条中注明“债权人为王强”。
因陈娇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已离婚的郑丽与王强遂诉至法院,均请求法院判决陈娇将该笔借款19万元偿还给自己,其中王强还要求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发生于两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权。但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该笔债权已由夫妻共同债权转为王强名下。因此,陈娇应向王强清偿19万元欠款。因订立借款合同时并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王强关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郑丽不服上诉至海南一中院。赔偿办承办法官经了解,借款人陈娇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且同意还款,本案争议焦点是郑丽与王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已对该笔债权作出处理。经承办法官与双方交谈沟通,发觉郑丽与王强都是通情达理之人,双方虽已离婚但属和平分手,此前没有什么较大矛盾,离婚后也都开始经营各自的幼儿园、果庄事业。考虑到本案有望达成调解,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陈娇分别向王强和郑丽支付12.2万、6.8万元。海南一中院已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释法:
现实生活中,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承认债务,并分别拿出向亲友举债的借条的事比比皆是。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成为这类民间借贷关系案件的焦点问题。比起避之唯恐不及的债务,债权则成为曾经的夫妻争抢的对象。那么,如何看待婚姻期间的债务、债权问题呢?海南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平对此进行了解答和分析。
谢文平律师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出借给他人而产生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这部分共同债权的分割达成协议。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郑丽、王强与陈娇之间的债务纠纷,一审法院判决陈娇应向王强清偿19万元欠款也是正确的。但是,郑丽与王强毕竟曾经是夫妻,离婚分割共同债权时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和心理,比如,一方出于补偿心理或畏难情绪,对财产的处分没有体现自己的真实意思,事后可能就会反悔。二审法院在充分了解了双方的真实想法后,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更有利于推动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夫妻共同债务方面,谢文平认为,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然,在夫妻反目离婚后,不能排除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的可能性,所以,法官不会单凭一方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等)就认可债务真实存在,而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符红主张的69300元债务,因其中的18000元系银行转账至吴蓉名下的银行账户,即便借条中没有吴蓉的签名,法院仍认可该笔1.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剩余的51300元借条只有符伟的签名,没有吴蓉的签名,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明力明显不足,故法院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