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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照多个承建商 捞20万好处费 陵水民政局原副局长潘小雄犯受贿罪获缓刑

时间:2017-11-14

2011年2月份至2016年7月份期间,潘小雄(1968年出生于万宁市)担任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副局长,分管优抚、双拥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陵水县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等工程监督管理、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5月13日,潘小雄主动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赃。陵水县法院依法判决潘小雄犯受贿罪,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收承建商20万好处费

郑某刚承建了陵水县民政局养老服务中心土方等工程,为了感谢潘小雄在工程款拨付、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和帮助,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郑某刚在陵水县民政局潘小雄的办公室,送给潘小雄6万元。

2012年中秋节,潘小雄又收到了他人送的好处费0.5万元,这次送钱的是承建陵水县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大楼等工程(四标)的林某荣。此外,林某荣还分别在2013年春节前的某天和2013年中秋节前的某天,先后在陵水县气象局附近的路边各送给潘小雄0.5万元,三次共各自送给潘小雄1.5万元。

2012年的某天,潘小雄在林某荣经营的某商行购买钢筋时,林某荣为感谢潘小雄在其承建的养老服务中心相关工程中给予的关照,以少收潘小雄5万元钢筋款的方式,送给潘小雄5万元。

据悉,2012年至2014年,潘小雄利用陵水县养老服务中挡土墙及围墙二期工程、文罗敬老院等工程,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承建商关照和帮助,共收好处费20万元。

主动投案并退赃20万元

2016年5月13日,潘小雄主动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5月16日、2016年6月13日,潘小雄向纪委上缴赃款共9万元;2016年6月16日向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赃款11万元。

判刑1年半缓刑2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潘小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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