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11时许,廖某为获取毒资,进入澄迈县金江镇大坡村被害人李某旧家中,见李某旧在床上休息,廖某遂从李某旧上衣口袋搜取钱款。因被害人李某旧察觉,廖某先用随身携带的自制辣椒水喷洒被害人的眼睛,并将被害人摁在床上,强行从被害人衣服口袋搜出人民币50元。因被害人伸手拦阻,廖某将被害人推倒后逃离现场。
近日,海南一中院二审审结这起抢劫案件,维持一审判决。廖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廖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院依法驳回廖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