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误信受朋友委托还款的李霞,拿着一张他人提供的信用卡,先后往卡里转账3万元,结果,钱存进没多久,卡密码就被改了,损失2.5万元。为此,李霞打起了官司。
2014年2月12日,一名自称与李霞朋友认识的人联系上李霞,称其朋友让她帮忙还款,并将一张信用卡交给李霞,同时还将该卡的密码告诉了李霞。
这张信用卡是林妍所办,为了自己做生意筹资金,林妍用这张信用卡套现近3万元。之后,她将这张卡交给了他人,不但告诉了卡的密码,还把联系方式更改成对方的,甚至给对方看了自己的身份证件。林妍与李霞并不认识,毫不清楚这张卡怎么会到了李霞手里。
李霞拿到林妍的信用卡,首先往卡里转账5000元,然后又取了出来,在试过该卡没问题后,李霞又往卡里转账25000元。“没想到,钱打进去后,密码立即就被改了,钱取不出来卡也用不了”,李霞称,她这才想到与朋友核实,结果其朋友并没有委托李霞还款。
为了讨回损失,李霞在2015年起诉了信用卡的主人林妍,要求林妍返还不当得利2.5万元并支付利息。但她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予以驳回。李霞不服,又上诉到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李霞与林妍并不认识,其将3万元汇入信用卡是为了临时性地帮信用卡偿还已透支的款项,其并不放弃自己对汇入款项的所有权和支配使用权,李霞误以为自己能够支配使用汇入信用卡的款项。由于二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林妍占有该款项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责任认定方面,林妍为了套现将自己申领的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李霞不是林妍的配偶及亲属,却为了帮他人临时性偿还透支款而使用他人信用卡,双方均存在违规使用信用卡的过错,均应承担风险。涉案款项2.5万元已被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款项的去向,林妍作为信用卡的申领人应对信用卡的使用承担责任,但其主动将信用卡交予案外人,并将信用卡的密码告知案外人,信用卡联系人电话也改为案外人的电话,其行为对案涉信用卡的安全使用带来极大的风险,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鉴于李霞亦存在违规使用信用卡的情形,亦应承担20%责任。
2017年5月,海口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林妍向李霞返还2万元,驳回李霞其他上诉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