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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多不交物业费 海口一业主被判补缴3.8万余元

时间:2017-12-06

海口某高档小区业主李某买房后长达5年多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补缴物业费。

2010年10月,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小区业主按月缴纳物业费,如逾期未缴纳,按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0.03%的标准(每日)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1年1月,李某在该小区购买了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未按时交纳2011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物业管理费20375.7元、滞纳金17904.3元,经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李某仍未支付。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该小区的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物业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物业费及相应滞纳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补缴共计3.8万余元的物业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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