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昌市法院在该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五宗毒品犯罪案件,持续大力打击毒品犯罪。
被告人符某荣于2016年12月11日,先后两次在其住所文昌市文城镇燕园酒店附近出租屋内向同一够毒者贩卖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公安民警在符某荣住所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共净重10.97克;在文昌市文城镇华顿酒店附近出租屋内将购毒者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共净重0.58克。符某荣非法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1.55克,经审理,文昌市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符某荣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符某于2016年12月19日及12月20日,共两次在文昌市文城镇文新路某便利店内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同年12月22日,公安民警在该便利店内将符某抓获,当场从符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共净重0.63克。文昌市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符某盛让某吸毒人员到文昌市文城镇某宾馆开房,由符某盛支付房费。12月9日,符某盛在该宾馆某房间内自制吸毒工具,并打电话约其他两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又有其他两名吸毒人员来到该房间,共5人一起吸食毒品。期间,由于人多毒品少,符某盛给其中一位吸毒者200元,让他出去购买毒品。当晚,公安民警在房间内将符某盛及其他4名吸毒者抓获。经审理,文昌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盛在酒店开房提供场所,并约请他人一起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符某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符某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判处过刑罚。
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何某在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某理发店附近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12月20日,公安民警在该理发店附近将何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氯胺酮1包,共净重4.03克;毒品咖啡因(俗称“摇头丸”)14粒,共净重4.1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共净重0.88克。据悉,何某曾共两次被强制戒毒;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及2015年被判处过刑罚。经审理,文昌市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林某在文昌市文城镇某网吧附近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公安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从购毒者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共净重0.33克。经审理,文昌市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对于零散型毒品犯罪的案件,文昌市法院已形成集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的常态化做法,以进一步威慑毒品犯罪分子,共筑无毒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