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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还钱便“赠送”毒品表谢意 湖北男子海口贩毒被抓获

时间:2017-12-13

湖北男子鲁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狡辩称购毒人员钟某是他的好朋友,钟某还钱给他,所以赠送一包毒品给钟某表示感谢,他并非贩卖毒品。记者12月12日从龙华区法院获悉,案件在经公开开庭审理了后,龙华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5月22日20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鲁某来到约定地点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用烟盒装的白色塑料袋包装的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钟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鲁某身上缴获人民币150元,从钟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04克。

据购毒人员钟某供述,2017年5月22日晚上,他打鲁某电话说要购买毒品,鲁某应允并叫他告诉位置把毒品送过来,他用微信发给鲁某其所在的位置并在原地等他。20时许,鲁某打电话给他说到了,见面后交给他一小袋毒品,他付给鲁某150元,准备离开的时候被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民警抓获。

庭审时,被告人鲁某辩称,起诉指控的事实不存在,案发当日是其主动联系钟某要欠款,钟某表示愿意还钱,按约定见面后钟某还了150元欠款,毒品是送给钟某表示一点谢意的。

据了解,鲁某曾于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0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鲁某辩称毒品是送给钟某的,收到的钱是他还的欠款的意见,无事实和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鲁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院判决后,鲁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毒品犯罪在交易等环节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上诉人鲁某将事先隐蔽包装好的少量毒品送至买方钟某指定地址,一手交货,一手交钱,交易完成后即时离开,是一对一少量毒品零包交易的典型形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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