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记者从海南一中院获悉,近日,海南一中院对一宗侵犯知识产权案进行宣判,澄迈老城祥禄饭店因在饭店挂“老白莲鹅饭店”招牌进行经营,侵犯了澄迈老城白莲鹅饭店“白莲鹅饭店”注册商标,被判停止侵权并自行拆除“老白莲鹅饭店”招牌。
海南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原经营者郑某莲于2000年1月25日经海南省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设立经营白莲鹅酒饭店。2003年1月28日,原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颁发《商标注册证》,取得“白莲鹅饭店”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月27日止。2009年5月11日,原告的经营者经工商变更登记由郑某莲变更为现经营者王某连,2009年5月14日,原告企业名称登记由澄迈老城白莲鹅酒饭店变更为澄迈老城白莲鹅饭店。2013年4月9日,原告经办理续展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同时,取得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为澄迈老城白莲鹅饭店,地址为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老城快速干道。2017年1月10日,被告李某雄经海南省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工商所核准注册,在原告饭店隔壁以“祥禄老白莲鹅饭店”为招牌经营饭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原告和被告至今均在经营。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以“老白莲鹅饭店”为招牌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白莲鹅饭店”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白莲鹅饭店”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在该地区、该行业中经营时间已长达十七年,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李某雄于2017年1月才取得被告饭店工商核准注册,且就在原告饭店隔壁开设饭店,应当知晓原告的企业名称、商誉等情况,理应避免使用与原告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招牌,但李某雄经营的祥禄饭店在外观招牌中使用了“白莲鹅饭店”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字体较大且显目,虽然招牌中还有“祥禄”和“老”等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所差异,但“祥禄”二字字体仅有“白莲鹅饭店”字体的一半大小,标示并不显目,从而淡化了原告商标的识别性,“老”字也有使相关公众对其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而且,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取得的“白莲鹅饭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范围。被告抗辩其已在澄迈县老城镇白莲社区在先使用“白莲鹅饭店”商标,但除了白莲社区出具的手写证明,并无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雄将原告在先注册的商标“白莲鹅饭店”作为外观招牌中显著标志使用,主观上有攀附原告商誉、误导社会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的可能,已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海南一中院作出被告停止侵权并自行拆除侵权招牌的判决。
原标题:海南澄迈老城一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 被判停止侵权拆除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