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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干完192万元工程款没结清 琼山建筑基础公司被告上法庭

时间:2017-12-26

12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就刘国荣与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公司(以下简称琼山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围绕争议的192万元是否该付这笔款进行了调查。当天的庭审,没有做出判决。

在庭上,上诉人劳务班组刘国荣的代理人认为,刘国荣与被上诉人琼山公司签订了《月亮城三期土建工程承包施工班组劳务合同》第一条约定:月亮城三期工程10至13号楼的建筑面积为42643.83平方米,刘国荣实际承包施工的A标段10至11号楼,约22962.81平方米;包干单价382元/平方米,总包干工程价款为8771793.42。此外,双方还签订了4栋楼的《混凝土劳务承包合同》,包干单价18元/平方米,合计工程款767588.94元。再是在施工期间,还增加工程量合计工程款273924.74元。刘国荣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之规定,被上诉人琼山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包干价支付工程款给刘国荣,可琼山公司支付7892793.8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下的192万元至今。

刘国荣的代理人还认为,在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琼山公司没有针对刘国荣的实际施工面积提出任何意义,作为开发商也没有提出异议。琼山公司也从未以刘国荣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减少为由扣减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4年底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业主也住了进去,但迄今为止,琼山公司、开发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未对验收工程的建筑面积提出任何异议,刘国荣自始至终只是劳务分包,没有也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相关图纸由琼山公司、开发商持有,所以至今还拖欠的192万元工程款和利息应该付清。

琼山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总价包干合同。再是施工项目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竣工材料,可刘国荣并没有提交工程结算,还有涉案的工程款是不欠的。

由于双方在庭上各持一词,法官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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