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担心自家橡胶地的5株野生黄花梨树被他人抢走,昌江黎族自治县符某向、符某永兄弟俩,擅自采挖花梨树并移植到自家菜园,没想到自己的行为,竟触犯了法律。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均判处符某向、符某永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
2000年,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号召退耕还林。符某春、符某用(以上两被告人父亲)先后在村子东北面山坡开垦荒地种植橡胶树,开荒时两家在橡胶林地的交界处发现了5株野生花梨树。按照当地习俗,在谁的地界或者谁先发现花梨树就是谁的,所以两家都认为是自家先发现的,并一直为这5株花梨树发生争执。
符某向担心符某春要抢自家橡胶地那5株花梨树,且怕被人偷走,遂产生了将5株花梨树挖回家种的想法。2016年9月9日上午,符某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邀约哥哥符某永等人,携带铁铲、锄头、手锯等工具来到自家橡胶林山坡上,将位于橡胶林行带间的5株野生黄花梨树进行采挖,尔后将部分树干进行截枝,移植到自家菜园内。
2016年底,符某春发现自家橡胶林边上的5株花梨树被挖走,并种植在符某向的菜园内,遂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2017年3月8日、9日,符某向、符某永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4月13日,昌江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将5株黄花梨树扣押,并根据县林业局的委托重新选址种植管理。经鉴定,采挖现场树穴内遗留的树根及采挖移植的5株树木树种,均为海南黄花梨,野生海南黄花梨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5株黄花梨树的立木蓄积量为0.1821立方米,价值为7800元。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向、符某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的海南黄花梨5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二人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均已主动缴纳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符某向、符某永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非法采伐1株野生黄花梨树将被刑事追责。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均属于“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