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琼海市石某汉、符某星、许某宁等十四名渔民和农民相互勾结,驾驶渔船在我国南海海域向外籍人员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和玳瑁,然后运输到琼海当地出售获利。12月2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符某星、许某宁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1万元至3000元人民币。
驾驶渔船出海非法收购绿海龟和玳瑁
2016年6月期间,琼海市潭门镇农民石某汉雇佣当地渔民许某宁、陈某、李某雷、李栽壮、吴某江、林某冠、李某书等7人为船员,其中许某宁为船长,驾驶石某汉的渔船前往我国南沙海域。2016年8月的一天,石某汉通过卫星电话指示许某宁,驾船到我国南海仙娥礁附近海域向外籍人员收购一批海龟。10月23日,许某宁驾驶渔船带领船员,赶到仙娥礁附近海域,与一艘外籍船舶会面。陈某、李某雷等6人在许某宁的指挥下,从外籍船舶上将一批海龟和玳瑁搬运到自己的渔船上。随后,许某宁按照石某汉的指示,驾驶渔船返回琼海市。在海上行驶途中,因部分海龟死亡,李某书等人便取出龟肉,存放于渔船冰柜内。
运输出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10月27日,石某汉与符某星、庄某蓬约定好,将全部海龟卖给其二人,待转手出售后再支付款项,共同分享利润。石某汉负责安排人员驾驶小艇从渔船上,将海龟和玳瑁转运至岸上。庄某蓬负责安排了人员驾驶汽车,将海龟和玳瑁转运至自己的养殖场。当晚上,许某宁将渔船驶至琼海市长坡镇梅珠村沿海海域,并指使陈某、李某雷等6人,将渔船上的海龟、玳瑁及海龟壳搬运至石某汉事先叫来的两艘小艇上,并转运至岸边。石某汉雇佣的搬运工,将海龟等物品搬上两部汽车上,随后立即转运至庄某蓬的养殖场存放。
在转运海龟和玳瑁的过程中,许某宁、陈某、李某雷等人被边防民警发现并抓获。民警从渔船上当场扣押海龟肉一批,后又从被告人驾驶的小艇、运输货车车厢、养殖场等处,当场查获绿海龟87只(含8只龟壳)和9只玳瑁,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699600元人民币。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4名被告人均获刑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汉、符某星、庄某蓬、许某宁等14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和玳瑁,共计96只,价值人民币699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海南一中院不断加大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矿、采砂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审理力度,有力打击了违法人员非法获利行为,极大的震慑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对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标题:琼海14名被告人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