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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不交物业费 海口一业主被判向物业公司支付1.2万余元

时间:2017-12-29

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海口一小区业主拖欠物业公司1.2万余元物业管理费,今年5月,物业公司将该业主告上法院。近日,秀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2858元及滞纳金。

2007年6月,海口一小区业主李某办理了房屋接收,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公约,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如逾期未缴纳,业主要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李某却未向物业公司支付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共7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2858元。物业公司多次通过发送催缴通知、电话催缴等方式向李某催缴物业管理费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阶段,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公开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2858元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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