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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商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周朝雄受贿10万获刑

时间:2018-01-10

在公司的经济适用房二期项目中,屯昌县商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周朝雄为承建商提供关照和帮助,并收下对方送来的10万元。投案、退赃后,周朝雄因犯受贿罪被屯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9月,陈某通过挂靠屯昌一家公司中标屯昌县商业总公司经济适用房二期项目工程,为得到时任屯昌县商业总公司总经理的周朝雄的关照,2013年5月的某一天下午,陈某在屯城镇康英酒店的停车场送给周朝雄10万元。之后,屯昌县商业总公司经济适用房的二期工程顺利通过验收,陈某也及时收到工程款。

周朝雄将所收受的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2只金钱龟及个人日常花销。

2017年5月2日,周朝雄主动到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赃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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