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钱交易的不归路
历任3个岗位收99万好处费
怕被查先退20万又捐出60万
儋州国土局原局长李世敏受贿获刑
历任儋州市民政局局长、儋州那大镇镇委书记、儋州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等职务,李世敏在帮人拿到福利院、未成年流浪救助站、那大经适房项目、花岗岩石料采矿等工程中收受数万元到50万元不等,共计99万元“好处费”。惧于反腐力度,李世敏先是让行贿人将代为保管的20万存到廉政账户,又将保管在办公室的60万受贿款以单位纪检组的名义捐给助教基金会。
李世敏归案后,关于其捐赠的60万元算不算受贿及退赃成为争论焦点。经万宁法院一审、省一中院终审,认定该款项属于受贿及退赃。最终,李世敏因受贿9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南国都市报记者何慧蓉
历任3个岗位收99万元
李世敏现年55岁,大学文化,儋州人,历任儋州民政局局长、那大镇镇委书记、儋州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等职务。经查,在这3个职位上,李世敏共收受陈某、李某等人99万元。
2006年至2010年间,在李世敏的关照下,陈某通过挂靠公司,承建儋州民政局的未成年人救助站、托老楼等工程。“我赚了些钱,就送了点钱给他”“我提出以后再帮我拿到工程,我就按造价返利。李世敏同意帮我拿工程,需要钱的时候再找我。”于是,陈某帮李世敏保管了20万元。2012年的一天,李世敏联系到陈某,他担心出事,就叫陈某拿20万元存入省纪委的廉政账户。2012年4月,陈某按李世敏的吩咐存了20万元。
儋州民政局的救灾储备物资采购、那大经济适用房项目等,都让李世敏收受了不少好处费。2012年至2015年间,李世敏担任儋州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时,特别是在2013年6月收受了最大的一笔好处费,来自李某的50万元。李某请托李世敏后,在儋州西培农场端门岭建筑用花岗岩石料采矿工程中获得采矿权等利益。
李世敏将这50万元存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但反腐力度大,李世敏心里也害怕,经过考虑,他打算把李某送来的50万元连同之前收到的10万元一起捐给儋州助教基金会。2013年8月,李世敏把60万元现金交给司机,让他交到儋州国土局纪检组,并交代纪检组将这60万元捐给助教基金会。之后,这笔钱以儋州国土局纪检组的名义捐了出去。此外,在那大经适房的项目中,李世敏还退出8万元给行贿人拿去给工人发工资。
受贿款捐助公益事业
被认定为退赃
2016年3月2日,李世敏主动到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李世敏的家属先后退缴46万元。
万宁法院认为,李世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儋州民政局局长、那大镇镇委书记、儋州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6年12月底,该院一审判决李世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宣判后,因对李世敏捐出的款项是否应认定为退赃存在争议,且李世敏受贿数额达99万元,数额巨大,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2017年4月,省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经审理,省一中院认为,鉴于李世敏受贿后通过其单位纪检组的名义将贿款用于捐助,并未挥霍一空,贿款虽系不义之财,但最终被用于正当目的,此种行为虽系受贿既遂后所为,但却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也符合一般社会伦理观念,因此,原判将捐助公益事业的贿款认定为退赃并无不妥。考虑到李世敏投案、退赃、认罪等情节,法院认为对李世敏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最终,省一中院终审判决:李世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李世敏受贿所得赃款9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标题:怕被查捐出60万元儋州国土局原局长李世敏受贿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