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以来,郑某某在明知他人购买自己的银行卡是用以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将其以本人名义办理的储蓄银行卡售卖给他人。期间,郑某某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分别向绰号“黑皮”的男子出售银行卡共计30张,向绰号叫“朋友”的男子出售银行卡共计5张,从中非法获利7000余元。
2017年6月13日,郑某某到儋州市那大镇平安银行营业厅办理银行卡开户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其名下的一张平安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且该账号已被公安机关冻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郑某某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
经侦查,儋州市公安局认定郑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一起,2017年9月18日,将此案移送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儋州市检察院严把审查起诉关,鉴于郑某某售卖银行卡数量较多,承办检察官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制作了详细的退查提纲,督促公安机关调取郑某某名下全部银行卡的详细开户信息及交易情况,同时将其名下所有的银行卡输入公安部全国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进行比对、查找被害人,完善证据材料。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郑某某诈骗事实三起。2017年12月15日,检察院以郑某某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有偿提供银行卡,致使四名被害人被骗取14801元,涉嫌诈骗罪且数额较大,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郑某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17年12月29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郑某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