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陵水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财政局局长黎云的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据悉,因国家在农业种苗栽培、技术推广方面有专项的补贴资金。2007年间,陵水原分管农业副县长杨某振(已故)与时任陵水县财政局局长黎云、时任陵水县财政局农财股负责人曹德雄、王亚程商议共同成立陵水富田农业有限公司来套取国家的农业种苗栽培、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王亚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是邹某某、龙某某、王某某,每个股东各占股份33.3%,实际股东是杨某振、曹德雄、黎云。
之后,由曹德雄利用职务之便编造富田公司“精品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精品西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的虚假材料,由富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亚程上报到陵水县财政局,时任陵水县财政局局长的黎云利用职务之便审核通过并上报海南省财政厅。2009年1月19日,财政拔付给富田公司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资金90万元,2010年1月22日,财政拔付给富田公司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资金90万元,2012年1月19日,财政拔付给富田公司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资金100万元,三年度共计骗取国家农业技术专项资金280万元。被告人将骗取来的专项资金用于公司注册资本、土地租赁及种植哈密瓜大棚建设等开支。案发后,黎云、曹德雄、王亚程等3人全部退还贪污赃款280万元。
此外,还查明被告人黎云在担任陵水县副县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林某民、王某昌、黎某云、吴某顺等8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166万人民币元。案发前后,黎云分别向行贿人退还了126万元人民币受贿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云、曹德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王亚程,以编造虚假材料的方法,骗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共计280万元供其公司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黎云主动投案,承认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及受贿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曹德雄、王亚程承认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在共同贪污中,被告人王亚程的作用相对较轻,量刑时可从轻考虑,三被告人全部退还贪污赃款280万元,量刑时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黎云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从中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原审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黎云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曹德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王亚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黎云、曹德雄不服,上诉至海南一中院。
在此案审理期间,为了更快追回赃款,主审法官不厌其烦,多次找到黎云及其家属,对他们讲法律讲政策,最终在主审法官的努力下,黎云的家属积极主动代黎云退还所受贿的剩余赃款40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20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上诉人黎云犯贪污罪、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应维持。但上诉人黎云在该院审理期间,认罪服法,积极退还所受贿的剩余赃款40万元及积极缴纳罚金20万元,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