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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一男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狮马龙血脉康胶囊被抓

时间:2018-01-24

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据悉,被告人黄某因鼻咽癌和左下颌骨放射性颌骨骨髓炎服用狮马龙血脉康胶囊后感觉效果较好,黄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差,遂萌生了销售狮马龙血脉康胶囊获利的想法。2014年初,黄某在获知狮马龙血脉康胶囊销售者王某(已判刑)的联系电话后,变联系王某,双方商定以每瓶21-25元的价格将自行非法生产的狮马龙血脉康胶囊卖给被告人黄某,每次交易量在15-300瓶之间,均由王某从海南省琼海市驾驶汽车送货至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孔庙门口处,双方当面现金支付完成交易。除主要向王某购买狮马龙血脉康胶囊外,黄某还向“浏代龙”等人以不同价格购买部分狮马龙血脉康胶囊、林利源活血丹。上述药品,以每瓶26-300元的价格销往全国及我省多个市县区。被告人黄某销售狮马龙血脉康胶囊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于2015年3月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淘宝店名:狮马龙血脉康总代理,淘宝账号:15798948848.通过微信、QQ、阿里旺旺等聊天软件谈妥后,买家下单,黄某通过圆通、申通两家快递公司将药品寄出。个别买家在海南省文昌市内的,路途不远的就由黄某送货上门。货款由其绑定支付宝的以黄某名字开户的工商银行卡收取或网上银行转账或微信收款或现金收取。二是通过电话联系进行销售。黄某在百度网站贴出广告,推广狮马龙血脉康胶囊,买家通过网上搜索到的销售电话联系购买,或通过熟人介绍联系购买并发货结算。

据了解,2016年4月27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狮马龙血脉康胶囊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同年12月14日,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委托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对被告人黄某销售的狮马龙血脉康胶囊的成分和是否有危害性进行检验。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对狮马龙血脉康胶囊进行检验,检验出含有双氯芬酸那、醋酸泼尼松(处方药),属于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销售金额达321846.72元,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且当庭认罪,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减轻处罚。黄某被判处四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表示不上诉,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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