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同样适用于珍贵野生动物。
记者1月31日从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二中院”)获悉,该法院近期审结了两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3名男子既被判刑又遭罚款,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
两男子非法收购猕猴当宠物饲养获刑
2015年10月,四川男子黎某在乐东黎族自治县经营的汽车修理店前,以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只猴子,并放在店内当“宠物”饲养。2017年4月9日,该县男子关某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只猴子,并带回其经营的榕树生态园内饲养。两人的买卖行为,均未经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许可。同年8月22日,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生态园内查获该猴子,并将关某抓获。经鉴定,该猴子系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随后,民警将该猕猴移送海口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救护。9月4日,黎某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关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悔罪,且已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海南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关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黎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对黎某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收缴。
宣判后,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一男子非法收购鳄蛇药酒获刑
2017年3月22日,安徽男子韩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用24条蛇类、1只龟类以及1只鳄鱼类泡制的药酒。3月28日,韩某在昌江黎族自治县某农贸市场门口处摆设简易摊出售药酒时,被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用上述动物泡制的药酒并进行扣押。
经鉴定,1只鳄鱼死体为暹罗鳄,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物种;24条蛇类死体中,16条为孟加拉眼镜蛇、5条为眼镜蛇,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余下3条为金环蛇,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1只龟类死体为大鳄龟,不属于我国野生保护动物。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韩某非法收购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共计57540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达5754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海南二中院遂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韩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野生保护动物及制品不能随便“碰”
据海南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羊茂明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羊茂明提醒,国家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收购、运输、出售有严格的规定,若没有合法的手续,私自收购、运输、出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构成犯罪。他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动物、宠物时,要事先了解品种,避免因“无知”而犯罪;在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
“希望全社会及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购买、消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自觉抵制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买卖行为,保护濒危动物刻不容缓。”羊茂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