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客户近19万元装修款
他避而不见还换手机号
拿装修业主的钱,填自己公司账面“窟窿”,海口一老板获刑2年半
近日,海南一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娄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18.9万余元,一审被屯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海南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公司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他靠“套路”客户来周转
2010年11月4日,娄某波出资注册成立海口屯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012年6月21日申请变更为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丰公司”),娄某波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又陆续成立屯丰公司重庆分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分公司等公司,经营许可范围有房地产营销策划,装饰装修工程等业务。
2013年9月,娄某波代表屯丰公司与屯昌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海南屯昌水晶公园楼盘项目代理销售合同,规定由屯丰公司代理销售海南屯昌水晶公园项目,委托期限从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6月1日。
2014年初,屯丰公司及其分公司出现经营不善状况,资金短缺无法正常运营。此时,娄某波利用代理销售屯昌水晶公园项目的便利,在销售房产同时,对业主宣传屯丰公司的“一处购房全球置换”经营理念,让业主相信购买房产装修并有收益,从而与屯丰公司签订《整体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酒店式公寓委托管理合同》,娄某波向业主隐瞒自己公司及其他分公司已亏损无法正常经营且实际上无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2014年2月至3月期间,娄某波陆续收到屯昌水晶公园项目业主王某雷的装修款67515元、程某红的装修款67656元、王某明的装修款54012元,共计189183元,随后直接用于支付屯丰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日常开支,直至现在仍未履行合同。之后,娄某波对被害人避而不见并更换手机号码。
公司账面4年多来余额仅数百元,隐瞒实情骗业主付钱装修
被害人上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后,娄某波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屯丰公司账面余额仅数百元。娄某波通过对业主宣传“一处购房、全球置换”的理念,让业主相信购买房产装修能够获利。娄某波在明知屯丰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隐瞒这一状况,于2014年以屯丰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雷、程某红、王某明签订了《整体精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到三名被害人交来的装修款合计人民币189183元。收到上述款项后,娄某波即将其全部挪用于填补公司亏损、支付公司日常开支,至案发前仍未履行装修合同。因此,足以认定娄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
故海南一中院依法认定娄某波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娄某波的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娄某波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