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是2015年1月签订的,之后三个月内才入住,而物业公司却要从2014年11月开始收费;业主委员会聘请了新的物业“管家”,业主已经缴了物业费,被清退的旧物业公司还在频繁催要物业费,家住琼海市玉泉花园的业主高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
2月26日,高先生拨打南国都市报琼海记者站热线反映说,2015年1月4日,他在琼海玉泉花园买了一套房子,大约两个月左右就从开发商手中接房入住了。当时找小区原物业公司(琼海善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源物业”)缴费时,善源物业告诉高先生,物业费要从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但是,高先生的购房合同是2015年1月4日签订的,并且是合同签订付全款后才入住,之前怎么会产生物业管理费呢?对此,高先生为这不明不白要多缴的2个多月物业费就迟迟未处理。直到2016年3月份,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依法重新聘请了新“管家”(琼海新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佳物业”),并在法院判决、市房管局的督促下,善源物业于2016年11月10日撤离该小区。从2016年3月至今,高先生向新百佳物业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善源物业这两年仍在频繁催促高先生缴交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
据了解,新百佳物业已把2016年收取的物业费835.52元(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退还给高先生,这部分物业费是法院判给善源物业的。
高先生称,从签订购房合同及入住之前催要的物业费部分,因善源物业不能提供收费的依据,他才迟迟没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