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何先生在海口秀英区一家商行买了29300元的坚果,由于发现购买的坚果生产许可证为生产水果制品,何先生将商行及经营者、坚果生产商、出品商起诉到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要求退款,并索10倍赔偿。
2016年期间,何先生在海口某商行多次购买了标明海口某食品公司作为出口商、海口某实业公司生产的杏仁、鲍鱼果、开心果、夏威夷果、碧根果、腰果等六种坚果。之后,何先生发现其所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为生产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而非坚果类食品,还发现所购买的杏仁实际为扁桃仁,遂提起诉讼。法院随后查明,海口某商行经营者为被告郑女士,该商行已经注销。虽不是生产商,但被告郑女士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秀英法院判决郑女士返还货款293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93000元,以上共计32.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