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3岁的刘某是乐东黎族自治县人,两年前他屡次与他人合伙作案,入室偷盗手机等违法犯罪行为。记者23日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处罚金一千元。
2015年7月到8月期间的凌晨多次与他人“合作”,分别在被害人住处、宿舍、简易房内及废品收购站利用工具盗走共6部手机和几十元现金。其中四次得手,后在某楼寻找盗窃目标中,被该层某住户发现并阻拦,在逃跑途中被便衣警察抓获,刘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四起盗窃行为。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主动供述指控的四起盗窃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责令向被害人涉案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