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住在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路,2016年9月一天凌晨,王某开着车行驶在秀英区一路段时,将骑电动车的林某撞倒,次日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独自驾驶小轿车至海口市秀英区某路段时,因不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追尾撞到被害人林某驾驶的电动车后尾部位,致林某倒地受伤、电动车损坏。林某经抢救无效于事故次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