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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向多人借款 病故后男友被债主起诉到法院

时间:2018-04-09

符女士等人先后借出5万元、4万元等不同金额的钱给了朋友王女士。王女士后来病故了,符女士等人便找到王女士的“丈夫”符先生索讨债务。可是,民政部门却没有王女士、符先生婚姻登记的记录。这些债务,还能找符先生讨要吗?

符女士等人和王女士是朋友。2008年到2013年,王女士先后向符女士等人开口借钱,分别借了2万元到5万元不等,王女士分别出具了借条,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月王女士因病去世,同年户口被注销。为了要回借出去的钱,符女士等人找到了王女士的“丈夫”符先生,要求对方还钱,却遭到拒绝。符先生表示,他并不是王女士的丈夫,两人只是同居关系。据符先生称,他是在1999年下半年开始与王女士同居生活,并在第二年生下了一个男孩,但是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在将符先生起诉到法院之后,符女士等人表示,符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去世后,作为丈夫的符先生应清偿这些债务。于是,符先生与王女士是否夫妻关系便成了争论焦点。为了证明符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关系,符女士等人找来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王女士的《结婚证》复印件、王女士被注销户口载明“已婚”的证明。但是,这些都遭到符先生的否认,法院向临高民政局及两人户籍所在镇政府核实,均未发现两人在这些机关单位曾有婚姻登记的记录或婚姻登记档案材料留存。此外,符女士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借款的用途。一审法院因此认定王女士向符女士等人所借的款项为其个人债务,符先生无需承担责任。

一审败诉后,符女士等人上诉到省二中院。省二中院认为,符先生与王女士是否存在夫妻关系是该案二审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经调查相关部门,没有关于符先生、王女士两人婚姻登记的档案材料,而存放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内的结婚证是复印件,且载明的持证人为王女士,难以推定符先生持有结婚证原件并拒不提交,进而不能认定两人系合法夫妻关系。综上,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两人系夫妻关系及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省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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