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男子销售侵权商品被工商处罚不服上诉被驳回
记者5月9日从海口市工商局获悉,当事人符某不服海口市秀英区工商局对其销售侵犯“沁园QINYUAN”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8000元的处理结果而提起上诉,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并当场宣判:驳回上诉,维持秀英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符某将海口秀英区工商局诉至秀英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对其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做出的处罚,经法院审理,符某请求被依法驳回。
据了解,2016年11月9日,海口市秀英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厂家举报,对秀英区美俗路符某铺面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符某销售的颗粒活性炭滤芯、聚丙烯熔喷滤芯等滤芯系列产品,货值2430元,这些产品外包装及产品上均标注“沁园QINYUAN”注册商标标识。
经执法人员调查,符某无法提供有效凭证说明产品合法来源,而且经“沁园QINYUAN”商标所有权公司鉴定,确认为侵权产品。因此,工商部门认为,符某的行为构成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责令其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8000元的处罚。
法庭上,符某认为自己没有销售,不存在违法行为,此外,涉案商品为其从原先“沁园”海南代理商处合法购得,并不是冒牌的侵权商品。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涉案商品摆上货架并标上价格牌对外销售,另符某提供的与“沁园”海南代理商之间的货物交接单上的货物型号与涉案商品型号并不一致。
经当庭审理,法院采纳了工商部门的举证和辩论意见,认为处罚决定符合程序,遂依法驳回了符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