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获悉,海口市灵山镇某村委会村民小组组长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用地转租给他人,侵吞土地租金24万。近日,美兰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继续追缴赃款19万元退还该村民小组。
2003年12月,被告周某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代表村民与妻子曾某环签订一份为期十年的土地租赁协议,租期至2013年12月止,妻子曾某环于2006年去世。2011年,周某私自加盖妻子曾某环私人印鉴伪造了一份为期30年的《承包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02年7月26日),延长租地期限。后周某于2013年7月将该集体土地转租给邓某茂经营汽车修理厂,每月租金1万元,至今已收取租金30万元,其中2013年下半年租金6万元属于其合法收入,周某将其余的24万元租金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人民币24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周某自愿认罪,案发后其家属退还赃款人民币5万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9万元退还该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