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灵山镇某村委会村民小组组长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用地转租给他人,侵吞土地租金24万。近日,美兰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继续追缴赃款19万元退还该村民小组。
2003年12月,被告周某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代表村民与其妻子曾某环签订一份为期1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租期至2013年12月止。曾某环于2006年去世。2011年,周某私自加盖妻子曾某环私人印鉴,伪造了一份为期30年的《承包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02年7月26日),延长租地期限。后周某于2013年7月将该集体土地转租给邓某茂经营汽车修理厂,每月租金1万元,至今已收取租金30万元,其中2013年下半年租金6万元属于其合法收入,周某将其余的24万元租金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