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屯昌海汽客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期间,郭某恒通过虚开发票、餐饮发票入账等方式冲抵个人借款,骗取公款5万余元。鉴于其主动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屯昌法院判决对郭某恒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3月的一天,郭某恒向屯昌海汽公司车队队长谢某借款2400元。之后,郭某恒让谢某虚开发票来冲账。3月12日,谢某虚开了一张金额为2400元的车辆维修费用发票,与其他正常费用一起制作了报销汇总单,交给被告人郭某恒审批并告知虚开车辆维修发票冲抵个人借款,郭某恒签字同意予以报销。用这样的方式,郭远恒通过谢某、曾某虚开车辆维修费发票、餐饮发票入账报销,贪污公款共计52128元。
2017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恒主动到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先后退出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