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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将人撞重伤 获刑11个月赔偿32万元

时间:2018-04-21

儋州一“90后”小伙郑某骑电动车将人撞成重伤,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赔偿被害人32万余元。

2016年11月某日,被告人郑某驾驶无牌证的二轮电动车,在驾驶至海口市秀英区某路段时,碰撞到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刘某,造成刘某摔倒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郑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郑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配合调查。刘某住院治疗后,郑某垫付6500元的医疗费。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决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同时,刘某除扣除垫付的6500元,还需赔偿刘某3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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