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男子郑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至海口秀英区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路人撞成重伤。海口秀英区法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1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31.8766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无牌证的二轮电动车,在海口市秀英区某路段时,碰撞到步行的被害人刘某。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对涉案车辆性质认定,肇事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二轮轻便电动摩托车;经交警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颅脑损伤致左侧肢体肌力4级鉴定为七级伤残;不完全运动性失语鉴定为八级伤残;脑组织部分切除术后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均为364日;后续治疗费约40000元。
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给被害人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2.5266万元应予赔偿,扣除郑某已赔偿的6500元,剩余31.8766万元应由郑某承担,其他赔偿要求超出相应标准和范围的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无证驾驶无牌车将人撞成重伤
儋州一男子海口获刑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