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他人寄存的摩托车玩耍,被车主看到并将车要回,心生不满,7名少年以买车为名,结伙持刀抢劫两辆摩托车。近日,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小杰(化名)、小符(化名)、小王(化名)等7名少年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不等刑罚。
2017年5月27日晚,被害人董某将一辆摩托车寄放在儋州市新州镇的朋友小杰家中。当晚,小杰、小诗(化名)、小俊(化名)、小南(化名)、小海(化名)骑该摩托车出去玩并给摩托车加满汽油,后被董某在路上看到,便质问小杰等人为何私自骑摩托车并将摩托车要回。小诗因刚给摩托车加满油就被要回心生不满,想将摩托车抢来占为己有。
同年5月28日12时许,小杰、小诗等人商议后,以购买摩托车为名打电话给董某,约定交易时间和地点,待董某交易时抢劫摩托车。当晚22时许,小王和小符用双肩包背着4把刀与其余5人会合后,7人骑着两辆电动车到达案发现场附近。因小杰、小俊、小南3人与董某见过面担心被认出,便离开现场。董某及其朋友万某、林某如约到达交易地点后,小诗等4人持刀威胁董某3人,并将董某、万某的两辆摩托车抢走。7人会合后,因担心警察追查,便将抢来的摩托车藏在附近的坟地。
案发后,小杰等7名少年的家属向被害人董某、万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7600元,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2017年5月31日至11月28日,7人分别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因7人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均为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儋州法院近日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7少年持刀抢劫2辆摩托车
均被儋州法院以抢劫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