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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女子与大自己22岁男子恋爱 男子借其5.4万元后分手

时间:2017-05-11

原标题:乐东一女子与大自己22岁的男子恋爱,对方还承诺会结婚——她借5.4万给男友周转分手后他赖账

乐东黎族自治县一女子与比自己大22岁男子恋爱,并借出5.4万元给男子投资。分手后,她拿着转账凭证要求男子还款,却遭对方否认。因此,导致了一场官司。

陈雅今年30岁,乐东人。2015年,陈雅与比自己大22岁的广东男子杨宏谈恋爱。杨宏告诉陈雅,自己是做工程生意的。“他答应和我结婚,我才借钱给他的。”陈雅说,杨宏带她去看了工地,说资金暂时有些紧张,让陈雅借点钱周转一下。2015年12月中旬,陈雅分两次给杨宏转了5.4万元。没想到,后来两人不仅没结婚,杨宏还有别的女朋友,两人之后也就分了手。

分手后,陈雅找杨宏还钱,但遭到拒绝。陈雅因此拿着银行转账凭证,起诉杨宏。没想到,杨宏不承认借款,还拿出了另一女子于檬的证言,称陈雅是和于檬一起投资做生意,那些钱都是投资款,只是通过他的账号转给于檬的。陈雅对此很愤怒,她表示,于檬是杨宏的另一个女朋友,她根本就没和于檬合伙做生意。

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乐东法院、省二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陈雅作为原告提供两张银行转账凭证共计54000元,主张杨宏向其借款,并就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才提供借款等事实进行了合理的陈述;作为被告的杨宏抗辩主张该54000元系陈雅与于檬的投资款,但其所提供的证人未出庭作证的证言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杨宏向陈雅偿还5.4万元。(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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