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9日、10日连续三天,被告人童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澄迈县金江镇的一间出租房内容留王某潮、王某富、廖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8月11日晚上,童某又在其出租屋内,先容留王某潮吸食毒品“神仙水”,随后,又容留邱某贵、王某富、廖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期间,童某也参与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晚,民警先后在该出租屋附近将吸食毒品的五人抓获,并缴获3包毒品,净重分别为0.03克、0.35克、0.2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