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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两家珠宝店傍名牌被“中国黄金”起诉 被判赔偿损失

时间:2018-04-27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的两家珠宝店因傍名牌,被“中国黄金”所属公司告上法庭。4月26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家珠宝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北京某珠宝公司,主要经营黄金、黄金制品、珠宝的加工销售,系北京某集团的子公司。2016年4月12日,该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总公司出具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其使用经核准注册的两个“中国黄金ChinaGold”文字及图商标,并有权对侵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投诉、起诉、举报、鉴定等。近年来,北京某珠宝公司为经营需要及提升“中国黄金ChinaGold”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参加行业相关的评比活动,获得了诸多荣誉称号,该公司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北京某珠宝公司诉称,2016年底,其发现位于海南省乐东县乐城某珠宝店店面的门头、店面内店招、购买产品的标牌、包装及保证单等均有“中国黄金CHINAGOLD”字样,该店的微信公众号上还使用了“百年香港中国黄金”标识,并将“中国黄金CHINAGOLD”字体放大突出使用,“百年”和“香港”以小字体列于“中国黄金CHINAGOLD”之上,与其公司外观标识、产品标牌和包装等极为近似且容易混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北京某珠宝公司遂将该珠宝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被告乐城某珠宝店辩称,其于2015年7月15日被核准注册,由个人经营位于乐东县乐城镇的一家珠宝店,经营范围为金银珠宝零售与加工,其以香港百年中国黄金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进行黄金饰品等销售。该珠宝店认为,其使用的商标不存在引起商家和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乐城某珠宝店侵害了北京某珠宝公司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乐城某珠宝店立即停止侵害北京某珠宝公司享有的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北京某珠宝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并在《法制时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宣判后,乐城某珠宝店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依法驳回。

侵害北京某珠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止一家,还有位于乐东县利国某珠宝店,该店店面的门头、店面内店招、购买产品的标牌、包装及质保单等均有“中国黄金CHINAGOLD”字样。海南二中院一审判决利国某珠宝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法制时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宣判后,该珠宝店表示服判,不上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意识日渐提升,海南二中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自2014年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实行以来,海南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共审理知识产权案54件,其中刑事案件23件、民事案件30件、行政案件1件。通过案件的审理,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有力维护了海南西部经济秩序的稳定,助推美好新海南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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