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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民 个人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罚1000元

时间:2018-04-28

通告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

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请各单位和个人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

具体收费标准↓↓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第四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乡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处置费用由市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五条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价格、审计、水务和各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水费合并收取方式,按月收取。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立方米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自来水用户,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自备水源用户、未安装水表或者未抄表到户的,由属地环卫部门负责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以户为单位按月计收,非居民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以吨为单位按月计收。

水损量不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按照社会经济活动的特点和一般规律,生活垃圾产生源分为居民、商业(含宾旅馆业)、餐饮业、机关团体(含医疗机构、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业(含工业)、集贸市场、学校(含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其他八个类别。

各类的具体划分范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折算系数(垃圾产生率),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环卫、市财政部门经充分调研后确定。

第八条中水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参照居民类别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特殊垃圾产生源(单一性经营游泳场馆、制冰厂、洗车场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其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生活垃圾产生量由缴费单位报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条自来水用户和中水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单位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约定的代收手续费不得超过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2%。

第十一条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市财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征收单位应当将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运营费用纳入区级部门预算管理,生活垃圾的处置费用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由市财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拨付。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由市财政统筹保障。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或代收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移交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移交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截留、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属地环卫管理部门和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另外收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园林环卫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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