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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一男子利用虚假工程合同诈骗180万余元 获刑12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时间:2018-05-10

文昌某公司股东兼业务负责人男子刘某,通过向被害人提供虚假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多次骗取钱财共180万余元。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在2014年9月,刘某通过第三人何某认识田某,在何某的担保下,刘某从田某处第一次借到十万元,并在当年年底归还。2015年2月,刘某以公司工程资金紧张,需要借钱周转为由继续向田某借钱。田某要求刘某提供施工合同才能继续借钱,刘某就虚构其承接3处建筑及装饰工程,还提供了海南候鸟族会某分会装饰工程等7份施工合同给田某,并许诺借钱月息在10%-15%以上。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田某给刘某及刘某所在公司财务人员的账户转账221万元,支付现金5万元。后刘某偿还田某44.2万元,尚有181.8万元没有归还被害人。

经查,刘某提供的工程或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或是并未与刘某所在公司签订装饰或施工合同,或是根本不存在,系刘某虚构。被告人刘某在经营过程中,是因经营不善,欠下高额贷款、高利贷本息,其骗取田某借款后,将借款大部分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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