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带着我的女儿出去买点吃的,可孩子的奶奶就是不同意。”家住三亚28岁的离异妈妈张某思女心切,到前夫家接女儿外出过生日时被前婆婆卢某阻拦,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大打出手,昔日婆媳两败俱伤,最终闹上了法庭。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赔偿卢某经济损失3232.81元。
张某和前夫周某刚离婚不久,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儿子由女方抚养,女儿由男方抚养。2017年3月28日17时许,张某来到东方市某村前夫的家里,想接女儿小丽(化名)外出过生日,遭到前婆婆卢某的拒绝,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拉扯拳脚相向。在扭打过程中,张某咬伤卢某的左手尾指,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的右手背、右前臂和右膝部也受伤,鉴定为轻微伤。经邻居劝阻,将两人拉开后才得以平息。2017年6月8日,张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同日,卢某因伤害张某致轻微伤,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卢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可对张某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卢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92.01元,卢某有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张某依法应赔偿3232.81元,一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卢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量刑过轻,判处缓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不能适用缓刑;张某应支付其3个月的误工费1.2万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上诉,其不能径行对刑事判决提出上诉。被害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因此,卢某认为原判量刑过轻的上诉意见应予驳回。卢某一审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住院3天,原判按照3天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其要求二审按照3个月计算误工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张某的量刑适当,民事部分的判赔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婆媳问题一直在困扰着很多家庭,已经成为家庭矛盾的主要诱因,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婆媳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和谐稳定。该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平时没有处理好婆媳关系,导致长期不和积怨过深,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双方均有过错。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卢某阻止张某探望女儿,剥夺了母亲探望的权利,有违法律规定。法官提醒,父母探望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心理健康,因此,大人之间应本着一切为孩子的前提认真沟通,不再因为大人的原因给孩子带来伤害,卢某作为奶奶应该让孙女获得更多的亲情关爱,这样才能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