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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两商家销售假冒手机配件 被工商各自处罚5000元

时间:2017-05-16

随着手机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及,手机的衍生产品手机配件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市场需求的必需品,这也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制造假冒手机配件的“商机”,而假冒的手机配件不仅会损坏手机,还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近日,海口工商部门对海口市内两家数码产品店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其销售手机配件为假冒伪劣产品,遂依法对两家数码产品店没收假冒产品,并各自处罚5000元罚金。

据了解,2016年10月13日,海口工商部门根据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投拆,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中南电信市场22号柜的海口龙华讯辉通讯器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有待销售的标有“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和耳机159套。经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有权鉴定人)现场鉴定,该批手机充电器和耳机均为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商品,工商部门立即立案调查。经查明,海口龙华讯辉通讯器材店销售的这批假冒“OPPO”手机配件,未能提供相关的进、销货凭证,上述商品未标售价,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该批侵权商品的总货值为1100元。

13日当天,海口工商部门又根据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投拆,对海口市中南电信市场66号铺面的海口龙华鑫东成西就数码产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摆放待销的产品上标有“OPPO”、“VOOC”标志的手机配件,经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人上海泽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上述手机配件均为冒牌“OPPO”、“VOOC”产品。经统计,侵犯“OPPO”、“VOO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配件数据线204盒、耳机70盒、闪充(快速充电)21盒、电源适配器套装103盒。

海口工商部门认定,海口龙华讯辉通讯器材店和海口龙华鑫东成西就数码产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没收假冒手机配件,并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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