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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母牛被捡走要不回 文昌老农花万元给牛做DNA鉴定

时间:2018-07-28

你听说过有人为证明牛的归属,而要去做DNA亲子鉴定的吗?文昌老农林明若为了证明争议的两头水牛是自己的,提出要为牛做DNA亲子鉴定。经鉴定后,法院判决两头水牛属于林明若,赖家梧应将捡到的一头母牛和所生的一头小牛归还林明若。判决生效了半年多,赖家梧不理不睬,拒绝还牛。7月26日下午,文昌市人民法院文教法庭和有关部门配合强制执行,最终牛归原主。

王法官移交牛给林明若。

法院强制执行牛归原主

“法院判决后,赖家梧仍不理睬,不肯把牛归还我。”林明若对记者说,他奔走多次,都吃闭门羹。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26日下午4点,文昌市人民法院文教法庭的王法官带队、翁田镇政府、派出所等配合强制执行,把牛归原主。王法官等人来到赖家梧家,他却外出放牛了。他的妻子和儿子锁门不给进。半小时后,王法官和法警在赖家梧一公里外的田地里找到了正在放牛的赖家梧。他对执法人员破口大骂,拒不配合。“这些牛是我的,你们怎么能给别人。”赖家梧很气愤。记者看到,几头水牛在地里奔跑,其中就有此案中的两头水牛。村民说,赖家梧捡到的母水牛三个月前,又生了一头小牛。“我只要法院判决的两头水牛,今年生的这头小牛就留给赖家梧吧。”林明若说。

因赖家梧极力反抗,法警和民警只好将他控制住。经众人奋力追赶,最终将此案中的两头水牛牵住。下午5点多,王法官将这两头水牛移交给林明若,他感激不已。林明若的儿子找来一辆拖拉机,把牛拉回家。为了抓牛光着脚的王法官这时才松了口气。

丢了水牛有人拾到却不肯归还

7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文昌市翁田镇国营岛东林场凤尾作业区,林明若的家就在这里。“我养了80多头水牛,一家人就指望卖牛的钱生活。”60岁的林明若皮肤黝黑,但声音响亮,精神抖擞。说起这起“牛案”,他长叹了一口气。“打赢了官司,牛却拿不回来。文教法庭下午就要去强制执行了。”林明若说,这也是无奈之举。

林明若告诉记者,2016年9月,自己购买4头母水牛,2017年1月底,在翁田镇龙马村民委员会堆土村附近放养时,一头已怀孕的水牛走失了。他和家人苦寻几个月未果。

2017年9月7日,他打听到家住翁田镇龙马村委会堆富村的赖家梧在2017年1月底意外拾获一头怀孕的母水牛。“我去赖家梧家询问,他承认捡到一头怀孕的水牛,牛崽已经产下。他说我没有证据证明牛是我的,不肯归还。”林明若说,后来他多次找赖家梧商量,都遭对方拒绝。

赖家梧介绍,2017年1月份,他在山坡上发现一头母水牛无人认领,流浪了几天,就把牛牵回家。赖家梧说,他把牛拉回家,过了20多天就生了一头小牛。“更奇怪的是,这头水牛我一抓回来,放在我的牛栏里,它就跑去跟我的一头母水牛睡在一起,我心里就好奇,为什么这头牛这么熟悉呢?后来我仔细观察,想起来了,这头牛是我的,它在2013年走丢,当时有2岁了,现在算起来我的牛就应该有这么大了。而且这头牛我能够骑,林明若是骑不了的。”赖家梧说。

“最让我气的是,我提供了人证物证后,赖家梧说,把牛给我也行,但我要支付100元一天的保管费,合计21500元,远远高出了保管物的市场价格。”林明若倍感无奈。

为了要回牛花万元做DNA鉴定

2017年9月14日,林明若将赖家梧告上文昌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赖家梧返还母水牛及所生的小水牛。罗法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林明若说这头母水牛走丢的时候怀孕有5个多月,但这头牛我捡回来20多天就生崽了,母牛的生产周期是11个月左右,这样的话就表明这头牛根本就不是林明若走丢的母牛。”赖家梧一直坚持没有证据证明这头母水牛是林明若的。调解无果,林明若心灰意冷。

罗法官告诉记者,经了解,林明若于2016年9月跟文昌市东阁镇宝芳乡的刘爱珍购买了4头水牛进行散养。其中一头母牛已怀孕。林明若在放养过程中,因管理不当,导致怀孕的母牛走失。林明若申请对赖家梧拾得的母水牛(编号为A牛)与案外人刘爱珍饲养的母牛(编号为B牛)之间是否存在母子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经委托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把这2头牛的毛提取做DNA鉴定,结果显示赖家梧饲养的A牛与刘爱珍饲养的B牛之间存在母子血缘关系。林明若为此支出司法鉴定费10000元。赖家梧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将牛返还林明若,对方需要按50元/头/天计算给他支付2头牛的人工费。

纠纷闹了一年多牛主人打赢官司

今年1月2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林明若、赖家梧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林明若曾向刘爱珍购买水牛,而赖家梧未曾向刘爱珍购买过水牛。赖家梧拾得的A牛,经司法做DNA鉴定,赖家梧饲养的A牛与刘爱珍饲养的B牛之间存在母子血缘关系。而B牛的主人刘爱珍与林明若之间存有买卖水牛的事实,可以确认赖家梧拾得的A牛即是林明若从刘爱珍家购买的母水牛。赖家梧应当将拾得的A牛返还给林明若。同时,该A牛在赖家梧饲养期间所生产的小水牛,是A牛生产的孳息,这种孳息是基于动物自然的生育本能而产生,属于自然孳息。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所以A牛所生产的小水牛应该属于林明若所有,赖家梧亦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赖家梧要求林明若支付由其饲养期间的人工费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但赖家梧要求按50元/头/天计算人工费用明显过高且不合理。法院向文昌市昌洒镇、龙楼镇的养牛大户了解到,折算到每一头牛的放养人工费仅为1元左右。结合赖家梧饲养有七、八头牛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按照每头牛13元/天计算人工费用,计算到2018年1月12日,即法院向赖家梧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之日,人工费用合计8866元。法院遂作出判决:赖家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林明若返还其拾得的水牛一头及水牛所生产的小水牛一头。鉴定费10000元由赖家梧负担,已抵扣人工费8866元,赖家梧应再支付1134元给林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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