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8万元买“库存车”
成功退货还“赚”24万
2016年3月,乐东黎族自治县男子陈某花8万元买了一辆车,结果在一年后他“赚”24万元。他是怎么做到的呢?
陈某今年30多岁,去年3月,他在海口秀英区一家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皮卡车。当时,汽车销售店表示,这是一辆库存车,因此特价处理,包办牌照。双方约定,该款库存特价车车身价8万元。陈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了这辆皮卡车。
3月份,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4月份,车辆交付给陈某。车辆交付使用后,陈某在使用中发现异常,车子老是有各种各样的小问题,而且喷漆看起来也不均匀。陈某怀疑,这是一辆翻新车。在交付不到6个月后,陈某向海口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损失。
车辆究竟有没有问题?经过陈某的申请,海口秀英区法院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涉案车辆真空管、继电器、前机舱内隔热板、散热板、前制动总泵储气罐、空气滤清器、水箱及车辆驾驶室四门存在拆卸维修的物证特征;车顶存在重新喷漆的物证特征;车辆前引擎盖存在拆卸及漆膜厚度不均匀的物证特征。
海口秀英区法院认为,原告陈某购买、使用车辆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为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应认定其为消费者身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鉴定,涉案车辆可以认定为系经过多次维修的车辆。从双方的销售合同看,原被告约定购买之车辆为新车,被告在原告购车时也未向其说明车辆发生过多处维修的情况。虽然合同上已说明该车为“库存车”,但“库存车”与“事故车”、“翻新车”并不等同,“库存车”仅能说明该车出厂时间较早或积压时间较久,但不应出现多处拆卸、维修的痕迹。被告作为品牌汽车专门销售商,具有鉴别车辆情况的专业技术能力,其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车辆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以特价为诱饵,隐瞒车辆经过多次维修的事实进行销售,导致原告误信而购买,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的构成要件,故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近日,秀英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陈某返还车辆,销售公司返还8万元购车款,此外销售公司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赔偿陈某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