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某置业公司在诉讼中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被告地址及手机号,并找人冒充被告接收法院送达的传票,以达到购房人缺席判决快速解除购房合同的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8月6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二中院获悉,近日,该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东方市人民法院对东方某置业公司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对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东方某置业公司在起诉购房人王某铭、王某和高某(夫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向法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并非是两案被告身份证上所载明地址,也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被告所写地址,且王某铭一直工作生活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王某和高某夫妇也一直在江苏省昆山市工作生活,地址和电话从未变更,而东方某置业公司却分别提供了海南省东方市、河北省秦皇岛市的虚假地址。法院在向两案被告分别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该公司找胡某以王某铭室友的名义代收,并谎称已转交给王某铭,又找人冒充王某和高某签收了诉讼材料。
东方市人民法院认为,东方某置业公司的行为属于诉讼欺诈,不仅直接侵害了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和阻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已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故依法作出了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的决定。
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复议称,于某、崔某系该公司原销售人员,并非该公司股东,其二人向法院提交虚假地址及联系电话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公司对该错误行为并不知情,事后也积极配合消除妨碍,且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罚款50万元远远大于其诉讼利益,请求减轻处罚。
海南二中院经审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东方某置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两被告的虚假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并找人冒充当事人签收法院送达诉讼材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仅损害真正被告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破坏人民法院的诉讼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构成藐视司法权威、亵渎司法公信力,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于某、崔某系该公司原销售人员,虽非公司股东,但其获得公司书面授权向法院提交材料,且材料上印有公司公章,其行为可代表公司行为,因该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东方某置业公司承担,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决定。
法官:当事人诉讼中应诚实守信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杜绝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该起虚假诉讼利用司法的权威性、震慑力、执行力等特点来实现非正当目的,损害了司法权威,我们要坚决打击、惩处各种故意逃避法律义务,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树立国家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