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判决前,前夫却将答应给她和孩子的房子卖了,还办理了过户。为了要回房子,临高女子方莹与儿子童扬一起打了几场官司。
在法院判决下来前几天
前夫将答应给她母子的房子卖了
方莹是临高人,2006年3月,她与比自己大14岁的海口男子童伟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结婚之前,童伟已经购买了房子。婚后第二年,儿子童扬出生。2010年8月,儿子3岁的时候,方莹与童伟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其婚前购买的房产归方莹、童扬所有。但是,几个月过去,童伟却一直没有兑现承诺,迟迟不愿将房产过户到前妻和儿子名下。
2011年4月,方莹母子以前夫童伟怠于履行协助更名过户义务起诉童伟,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2011年6月17日,美兰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涉案房产归方莹母子所有。但让方莹母子没想到的是,就在判决下来的几天前,童伟委托他人将房子以24万余元的价格卖了,并在同日拿着合同、完税证明等材料到海口住建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在几天后买房的女子就拿到了房产证。
于是,当方莹到海口住建局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房子已经卖了,还过户到别人名下。
为撤销买房人的房产证
母子俩打了几场官司
方莹母子认为,童伟明知自己对涉案房产没有处分权,仍与买房的女子陈某签订转让协议,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向美兰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童伟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二人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母子名下。2012年12月,法院确认童伟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驳回方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方莹母子拿着判决书向海口住建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但海口住建局未予办理。2014年1月11日,方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海口住建局撤销第三人陈某名下的涉案房产证。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终审撤销买房人房产证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童伟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因此海口住建局给陈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失去合法依据,海口住建局理应依照相关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内容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撤销登记。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海口住建局在2011年6月颁发给陈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海口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从时间节点上来看,童伟房产转让行为时间发生在其与方莹的离婚析产诉讼过程中,童伟的房产转让行为是恶意的。美兰区法院的生效判决已产生房屋产权排他的法律效力,该效力应及于房产受让人陈某。故海口住建局向陈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依据已不存在。
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